编辑: 252276522 | 2019-10-28 |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GB5*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月日标准签报段 《*****标准(规范)》是我部20**年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主编单位)主编.该标准于201*年**月通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向全国征求意见.编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年**月,我部(建筑结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主编部门、有关司局组织召开了专家审查会议.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201*年**月正式报我部审批.经我们审查并做了进一步修改后,符合标准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6]77号)、《关于印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调整〈城市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
5.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
6.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7.绿地分类规划;
8.专项规划.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1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
7 5 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
9 6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10 6.1 规划布局
10 6.2 绿地指标及设置规定
11 7 绿地分类规划
13 7.1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
13 7.2 防护绿地规划
15 7.3 城市广场用地规划
17 7.4 附属绿地规划
18 7.5 区域绿地规划
19 8 专项规划
21 8.1 城市绿线规划
21 8.2 城市生态修复规划
22 8.3 树种规划
23 8.4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24 8.5 绿地防灾避险规划
25 8.6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
27 附录
2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4 4 Regional Ecological Green Space System Plan
7 5 Planning Area Green Space System Plan
9 6 Central City Green Space Plan
10 6.1 Green Space Planning Layout
10 6.2 Green Space Indicators and Setting Requirements
11 7 Green Space Classification Plan
13 7.1 Green Park Plan
13 7.2 Protected Green Buffer Plan
15 7.3 Public Space Plan
17 7.4 Subordinate Green Space Plan
18 7.5 Regional Green Space Plan
19 8 Specific Plan
21 8.1 Green Line Planning
21 8.2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lan
22 8.3 Tree Species Plan
23 8.4 Green Space Landscape Plan
24 8.5 Green Space Disaster-Prevention Plan
25 8.6 Road Greening Plan
27 Appendix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9 Th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30 总则 1.0.1 为落实城市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审批和实施城乡规划中的绿地规划,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 城市绿地规划应遵循尊重自然、维护生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完善功能的基本原则. 1.0.4 城市绿地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规划区绿地系统 regional green space 指在规划区范围由承担生态保育、风景游憩、防护隔离、园林生产等功能的各类绿色开敞空间所构成的空间系统. 2.0.2 风景游憩体系 regional landscape system 指由市域或规划区中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各类绿色游憩空间整合而成,并通过绿道、绿廊串联起来的,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休闲游憩服务的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2.0.3 生态网络 ecological network 市域或规划区中由各类点、线、带、面状的生态空间要素经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形成的空间网络,具有维持生态流动、保护自然景观和资源,提供休闲、旅游、健身等复合功能. 2.0.4 生态控制线 ecological control line 指城市规划区非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于保护重要生态要素、维护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确保城乡生态安全,以及休闲游憩、隔离防护、生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对其中各类城乡建设行为进行统筹与管控的区域,该区域的外围界限即生态控制线. 2.0.5 城市公园体系 urban park system 按照服务层级、特色类型和满足服务半径覆盖的原则进行配置建设,由各级各类公园绿地构成的城市开放空间系统,为市民提供多种类型的休闲游憩服务,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 树种规划 tree species planning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绿化树种的种类和比例、明确种植特色等内容的规划工作. 2.0.7 基调树种 fundamental tree species 基调树种是指能充分体现本地植被特色、各类园林绿地使用量大、能形成城市绿化统一基调的树种. 2.0.8 骨干树种 backbone tree species 骨干树种是指在各类园林绿地中出现频率较高、使用数量多、有发展潜力的树种. 2.0.9 防灾避险绿地 disaster-prevention green space 指当城市灾害发生时和灾后救援重建中,能减轻灾害对城市及居民的危害程度,为居民提供疏散和安置的场所,并为救援和重建提供空间保障的城市绿地.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3.0.2 单独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两个空间层次.如需统筹协调更大空间范围内的绿色生态空间,可以增加市域或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内容. 3.0.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做出预测性构想. 3.0.4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城市定位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 近远期相结合;
3 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文化、安全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4 尊重生态本底条件,有助于突出城市自然和文化特色. 3.0.5 城市开发边界内的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的面积之和不应少于30 m?/人,其中规划人均公园绿地和区域风景游憩绿地的面积之和不应少于20m?/人. 3.0.6 城市绿地规划应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和景观功能的前提下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预留保障城市雨洪安全消解过程的生态通道,因地制宜布局 海绵 绿地,发挥城市绿地蓄滞消纳和净化利用雨水的功能. 3.0.7 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工作相结合,构建并完善城市绿地生态网络,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优化户外休闲游憩服务空间. 3.0.8 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城乡绿地系统网络结构和重要绿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规模等指标,提出中心城区绿地系统结构,提出多层级的公园绿地规划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确定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 3.0.9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地规划应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范围,规定公园绿地的出入口、停车场、建筑规模控制指标,规定附属绿地占单项建设用地的比例. 3.0.10 单独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
2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原则、目标、指标和布局结构;
3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规划;
4 中心城区防护绿地规划;
5 中心城区广场用地规划;
6 中心城区附属绿地规划;
7 道路绿化规划;
8 防灾避险绿地规划;
9 树种规划;
10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12 绿地系统近期建设规划;
13 中心城区重要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防护绿地的绿线规划
14 根据城市实际需要可以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立体绿化规划等内容. 3.0.11城市绿地系统现状评估应基于上版规划实施情况和城市绿地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区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管控和风景游憩绿地体系建设;
2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空间结构及规划实施;
3 中心城区绿地率、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情况和分级配置;
4 公园绿地发展、建设和管养水平;
5 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绿地建设. 3.0.12 沿河湖水系布局绿带,应符合国家关于防洪、航运的要求,并使之发挥生态保护和游憩的功能. 3.0.13 绿地系统规划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应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重要的生物栖息地和生物迁徙廊道,明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范围和管控要求;
2 应加强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名木古树和原始生境的保护;
3 应与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依托各类绿地培育生态适应性强、结构合理稳定的植物群落,坚持园林绿化植物的多样性;
4 应充分挖掘利用好乡土植物,保持地域性生态景观风貌. 3.0.1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宜从保护植物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四个保护规划途径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 3.0.15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的数量、树种、分布情况和保护现状;
2 纳入保护的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名录、位置和保护级别;
3 古树名木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3.0.16 应优先选择城市以下区域布局立体绿化:
1 建筑密度高、绿化覆盖率低、热岛效应严重的老城区;
2 城市新区;
3 具备条件的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和行政办公区;
4 山体、河道、道路、桥涵的大面积裸露边坡.
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 4.0.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分析生态安全格局,识别绿色生态空间管控要素,统筹协调安排绿色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布局,构建 基质―斑块―廊道 生态网络体系,划定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明确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原则和目标. 4.0.2 生态安全格局分析应根据市域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条件、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需要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应包括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风景游憩等主要内容. 4.0.3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边界范围和保护管控规定. 4.0.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区域划入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应纳入生态控制线.纳入生态控制线及其严格管控范围的生态空间要素应包括表4.0.4确定的内容. 表4.0.4生态控制线及其严格管控范围的生态空间要素一览表 生态空间要素类型 生态空间要素 严格管控范围的生态空间要素 大类 小类 给根据 生态保育 水资源保护 饮用水地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河流湖泊保护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其沿岸的防护林地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其沿岸必要的防护林地 林地保护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 其他因生态保护需要纳入的林地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5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