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8-01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2015年省财政厅分别以鲁财建指〔2015〕84号、88号、89号文件将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各市(县).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中央及审计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绩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紧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8月30日前将资金安排方案联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按时上报的,将酌情调减下年度资金额度.从各市报送情况来看,部分市未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不符合资金分配方案要求.有关市应尽快完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规划实施,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与当地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采取符合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因素法测算、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方式,科学确定具体项目资金预算,于10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逾期视为该市无项目,省级将通过体制结算扣回已下达资金,调整用于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快的市县大气污染项目支出.
二、建立健全资金项目跟踪调度机制.按照中央财政要求,国家将每季度调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执行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抓紧建立资金项目跟踪调度机制,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时调度,确保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的预算执行、项目进展以及项目成效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数据,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资金滞留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要作出重点说明及原因分析.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相关材料随所在市一并报送.
三、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切实把资金花在关键处、用在刀刃上.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应重点支持列入《行动计划》和《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重点大气污染治理调整补充项目的通知》中的重点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异味)治理项目、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规划)治理方向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改造、工业企业堆场无组织扬尘治理项目等,确保优先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其中,中央资金应突出燃煤锅炉改造、散煤替代等重点工作.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信、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相关项目2015年底前完工,实现"十二五"减排目标.
四、不断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工业减排要认真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减排项目直接投入的30%.对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要积极引用社会资金;
对政府承担一定支出责任的项目,要区分财政支持层次,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的要求,对扶持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同一项目重复安排财政资金.在报送省级备案文件时应同步报送承诺书,并填写《专项资金分配信息比对结果表》,明确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全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等信息.凡存在重复安排资金的,一经查实,省级将收回重复安排的资金,并酌情扣减对所在市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
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量、污染减排量、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资金清算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治理效果不好的将扣减相应专项资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参照中央模式,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评价,将各市资金清算与考核结果挂钩,切实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专项资金分配信息比对结果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