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22-10-31 |
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结合西北区域实际,我局对 两个细则 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电力企业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学习 两个细则 各项内容,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要按照修订后 两个细则 的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调试,达不到要求的,应尽快完成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改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倪明英
电话:029-81008036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15年9月16日 附件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
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
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15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3.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3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0.1分/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7:00,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1: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低谷时段的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
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脱网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八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100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按照调节容量缺额10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三)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四)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降低5%按15分/月考核;
对于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每降低0.2%按15分/月考核.
(五)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5分/次考核.
(六)机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 1.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2.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
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
带中间储仓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