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22-10-28 |
一、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一)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 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 的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坚持课题来自市场需求、成果交由市场检验、绩效通过市场评估、财政支持由市场决定的创新决策方式.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面向经济建设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重点科技工程等,均应以企业为主体实施;
应用开发类项目,均应由企业牵头开展以成果转化为目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推动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允许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券试点工作,与京津相互衔接、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
(二)探索创业孵化的新机制新模式 大力发展 孵化+创投 创业导师+持股孵化 创业培训+天使投资 等创业孵化服务模式,构筑 互联网+ 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完善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 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积极推广众包、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新创业模式,鼓励依托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加速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创业社区.引导科技型领军企业围绕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设立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对盘活存量资源,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和商业设施等创办众创空间的,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省财政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和宽带资费补贴,市县财政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探索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供地政策,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论坛等社会性创新创业活动,省财政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一定后补助.对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
(三)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组织建设 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全新的运行机制、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其他研发机构.支持组建新型产业研究院,创新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组建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支持联盟、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组织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营.
(四)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标准,降低采购门槛,扩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通过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首购首用国产首台(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
二、完善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
(一)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强化信贷、保险、担保和融资租赁等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
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省财政整合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市县风险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支行每新增1位客户,按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银行科技信贷的风险损失、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科技银行.
(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动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保险机构实现投保贷联动.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深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制度,积极争取与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平台.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 鼓励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首台(套)产品保险、创业保险、集合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有条件的设区市共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对接国家基金、引导社会投资、汇聚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 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整合设立1亿元的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社会资本及市县财政资金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 加强创业投资制度建设,完善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省财政对创投机构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房租补贴,按其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允许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推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方法.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省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等专项辅导服务. 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相应奖励.支持挂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