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22-11-02 |
一、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现状调查.
各市要高度重视地热、矿泉水的开发管理工作,立即组成调查组,对辖区内地热、矿泉水开发现状进行拉网式排查,查阅采矿权登记档案资料,现场核实持证开采情况,查清地热、矿泉水井井口位置、施工单位、水温水量、开采时限等开发现状,摸清资源分布、矿权设置情况.
二、修编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与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沟通协调,适时修编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经当地政府审查后报省厅审批.今后,新设地热、矿泉水开采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严禁乱上地热、矿泉水项目,防止因无序开采造成地热、矿泉水浪费破坏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
三、制定地热、矿泉水整顿规范实施方案.各市要根据地热、矿泉水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整顿规范实施方案.对浪费和破坏地热、矿泉水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制止;
对无证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要依法下达责令停产通知,责令有关责任人撤出设备、封堵井口.对确需继续开采,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限于2015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有关手续.
四、规范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审批.利用废弃油井及历史形成的地热、矿泉水开采井,用于经营的,必须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整顿规范期间,主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申请完善手续的地热、矿泉水开发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处罚,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后进行价款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用于地震、地质环境监测的地热井,可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但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于地热、矿泉水开发主要集中在城镇居民区,在完善采矿许可证手续时,不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范(附录一)要求,以表格方式编制,报厅审查.
五、加强地热、矿泉水开发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论证认为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的地热、矿泉水井,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封闭、回填,对无主废弃地热、矿泉水井由地方政府组织封填;
对正常生产的地热、矿泉水井,采用切实可行的监测手段,定期对地热、矿泉水的开采量、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按规定安装流量表、水温表、压力表和观测管网,按期将监测资料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回灌条件的,必须回灌.新建地热开采井必须与回灌井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自2015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辖区内出现3处以上(持续三个月以上)无证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停止对该县的省以上财政支持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等政策性支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日抄送:国土资源部,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0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