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22-11-02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一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主要从事包装袋生产加工,于2017年9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印刷机2台、分切机4台、空压机1台、定型机3台等以及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主要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聚乙烯)→印刷→制袋→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气和机械噪声等污染物,均未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99号),同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2019年1月11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并且在公司成立的时候,由于对环保法的不了解,故该公司在成立时未能及时办理环保的相关手续,该公司在收到环保监管部门通知补办相关的环保手续,立马响应环保部门的要求,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签约,委托办理本单位环评文件.并且在编辑环评文件的同时,该公司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作出的有组织排放的整改,采用"低温等离子+活性碳吸附"的工艺对制袋及印刷废气进行治理,相关治理工程已经快安装完毕.另外该公司已经对部分生产设备进行搬空转移他处放置,并且对生产车间进行退租处理.考虑到今年生意难做,希望本局延长该公司补办环保手续的时间,减少行政处罚的款项.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旭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旭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