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22-11-03 |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7年7月21日22时后,你单位承建的南山清水溪二期BCD区总承包工程项目未申办《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监测,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值为57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7月21日22时后在南山清水溪二期BCD区总承包工程项目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17年7月25日调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山清水溪二期BCD区总承包工程财务胡永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南环(监)[2017]-ZJD-025号《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证据1-3证明,2017年7月21日22时后,你单位承建的南山清水溪二期BCD区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无证夜间施工,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 4.《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告〔2017〕39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承建的南山清水溪二期BCD区总承包工程项目未申办《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核意见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规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