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8-01 |
概述 1.1项目由来 密封件是防止流体或固体微粒从相邻结合面间泄漏以及防止外界杂质(如灰尘与水分等)侵入机器设备内部的零部件的材料或零件.密封件虽小,但它的作用使它成为国防、化工、石油、煤炭、交通运输和机械制造等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中的基础部件和配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密封件制造业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发展前景广阔.因此,枣强县佰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决定在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肖张村北(肖张工业园区内)投资200万元建设年产1000吨橡塑制品项目.项目租赁河北湘泰玻璃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购置设备主要为密炼机、开炼机、硫化机、烘干机、注塑机等设备.该车间原为河北湘泰玻璃钢有限公司玻璃制品车间,于2014年停止使用生产,用作仓库至今,不存在原有环境遗留问题.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枣强县佰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派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根据当地环境特征和项目工艺特点,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做了初步的识别和筛选,确定了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评价重点及方法,经过认真的工程分析,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工程特点进行了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等一系列工作,并严格按照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了公众参与,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枣强县佰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 2018年1月4日,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在枣强县组织召开了《枣强县佰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应邀参加会议的有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共9名,并由3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名单附后).会后评价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认真补充和修改,完成了《枣强县佰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现呈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 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枣强县分局以及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行业、规模、产品、设备均不属于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之列,属允许类建设项目;
对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本项目行业、规模、产品、设备均不属于其限制类、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本项目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肖张村北(肖张工业园区内),其中心点坐标为北纬37°36′31.14″,东经115°43′7.54″,项目占地为工业用地;
拟选厂址符合用地规划,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有一定容量,项目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满足防护距离要求,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公众赞成项目选址.因此,本项目厂址选择是可行的. 1.4项目特点 年产1000吨橡塑制品项目主要特点如下: ①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存在与本项目有关的环境问题;
②本项目主要为橡胶密封件的生产,行业类别为橡胶制品业(行业类别代码为C291),项目使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清洁生产水平较高. 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周围环境特点,确定本次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厂区投入运营后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控制.本项目关注的环境问题主要为: (1)称量配料、密炼、开炼、硫化废气、烘干废气、注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环保治理措施的可行性,特别是废气治理措施的稳定性、达标性、可行性;
(3)无组织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及控制措施;
(4)厂区地面采取的防渗措施. 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次评价工作内容主要是调查项目拟建地周边环境现状及环境问题,结合区域环境特征及工程特征,预测本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建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工艺及环境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通过本次评价工作,得出以下结论: 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清洁的生产工艺,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预测表明该工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接受.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 三同时 ,项目取得周边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2.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2.1.2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
(2)《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
(3)《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9]38号,2009年9月26日;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7号,2010年2月6日;
(5)《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2011年11月17日;
(6)《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7)《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2013年2月16日;
(9)《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11)《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环发[2013]37号,2013年9月17日;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本)》,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2016年6月14日;
(1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31号公告,2013年5月24日;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7年9月1日;
(15)《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年9月1日;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3月18日;
(1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环发[2006]51号,2006年9月12日;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2017年10月1日;
(19)《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