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22-11-08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执行时间与范围(详见附图)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 1.武江区:西河片区、惠民北片区、惠民南片区、新华北片区、新华南片区、芙蓉北片区、芙蓉东片区、工业路沿线两侧区域、沙洲尾片区、建设路沿线两侧区域、百旺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小岛片区、帽子峰片区、五里亭-良村片区、腊石坝片区、十里亭-靖村片区、黄岗片区、陵西路沿线两侧区域、启明北片区、韩家山附近区域、鹅坑桥附近区域、大学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关大学、火车东站-安全小区附近区域、站南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南大道沿线两侧区域、光彩工业园、南郊片区等区域. 3.曲江区:马坝镇建成区、马坝大道沿线两侧区域、万牛场片区、环城公路沿线两侧区域、阳岗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东华围片区等区域.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在覆盖2016年执行的基础上,扩大至市区周边各工业园区,具体包括: 1.武江区:芙蓉新城、沐溪工业园、武江科技工业园、甘棠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黄金村片区、韶关冶炼厂等区域. 3.曲江区:白土工业园、韶钢西区生活区等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二)"禁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
(三)"禁燃区"内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不能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应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
三、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下列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粉煤、焦炭、煤矸石、煤泥、木炭等燃料.
(二)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三)薪柴、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高污染燃料.
(四)基准热值大于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3%(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
(五)基准热值大于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六)基准热值大于4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的清洁能源
(一)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液态燃料:灰份不大于0.01%,硫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
而且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油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三)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气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所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或有重新修订,则按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附件: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