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11-05
大连市 群众办事通 办事指南 出生阶段 生育 事项1:生育登记服务 1.

生育登记申请对象及条件: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居住证)、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离婚再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办理流程图 4.办理地点及咨询

电话: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中山区

82720073 西岗区

39619189 沙河口区

84368602 甘井子区

86319213 旅顺口区

86395570 金普新区

87697785 普兰店区

83176212 瓦房店市

85617365 庄河市

89878620 长海县

39370063 高新区

84820930 长兴岛经济区

85283806 花园口经济区

89169028 保税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72 5.办理时限:工作人员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证件齐全且《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发放《生育登记单》.对于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 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生育登记的决定.不予生育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6.是否收费:全程免费办理. 7.是否可以代办:可以代办. 8.备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事项2:再生育申请受理 1.再生育申请对象及条件:双方或一方户籍地为我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1)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4)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填写《大连市再生育审批表》.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出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3.办理流程图 申请办理 乡镇(街道)受理 4.办理地点及咨询

电话: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分别为: 单位 咨询电话 单位 咨询电话 备注 中山区

82720073 西岗区

39619189 沙河口区

84368602 甘井子区

86319213 旅顺口区

86395570 金普新区

87697785 普兰店区

83176212 瓦房店市

85617365 庄河市

89878620 长海县

39370063 高新区

84820930 长兴岛经济区

85283806 花园口经济区

89169028 保税区

87964795 监督电话

39052272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夫妻,在计划怀孕时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怀孕前未办理的,怀孕后应及时办理;

生育前未办理的,可在生育后补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再生育登记单》;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是否收费:全程免费办理. 7.是否可以代办:可以代办. 8.备注: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 事项3: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及条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需要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者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凭证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 姓名 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所需材料:首次签发的三种情形:情形

(一)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及其他佐证材料至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情形

(二)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家庭接生员接生).(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及其他佐证材料至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4)《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家庭接生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情形

(三)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2)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4)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5)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