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1-12
1 (以下附录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网站,全文可参阅 http://www.

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1904/20190402849829.shtml) 附录 商务部公告

2019 年第

13 号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47 号)精神,现将商务部取消的

19 项由规章 设定的证明事项、15 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公告之日起停止 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x 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x 商务部

2019 年3月18 日2附件

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 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 其他

1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 有效身份证明(分公 司负责人简历和有 效身份证明) 证明身份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24 号,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 修改) ,第八条

(四)法定代表人 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四)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 证明 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及 企业法定代 表人 √ 不再要求提交法定代表 人证明和简历

2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 证明或租用合同 企业(拍卖企业分公 司)申请取得从事拍 卖业务的许可,需提 交固定办公场所产 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24 号,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 修改) ,第八条

(六)固定办公场 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第十一条

(六)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 用合同 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 房屋管理部 门(房屋产 权证)及企 业√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 诺.

3 翻新业务资质证明 文件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许可证》 (旧 机电产品)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 局令

2008 年第

5 号)第九条:从 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 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商务部或 地方商务 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 有关部门和 单位 √ 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 诺.

3 4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 件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 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 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 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 要求企业提交.

5 授权经营证明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企业 √ 不再要求提交.

6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目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授权的主体 √ 不再要求提交.

7 翻新、再制造业务证 明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 目,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 年第

5 号)第九条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 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 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 要求企业提交.

8 国际招标评标通知 书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 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 年第

6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目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招标代理机 构√不再要求提交《国际招 标评标结果通知》 ,改为 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中标通知书.

4 9 财产公证证明、资金 信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外国 (地区)企业办理外 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 《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五条第 三款: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 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 ,须提交 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 明;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 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 有关机构 √ √ √ 不再要求提交.

10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 地外经贸部门的同 意意见函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19 号 第十一条

(一) 商务部 商务主管部 门√不再要求提交,改为通 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 间核查.

11 强制性产品认证、免 于办理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明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 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 年第

6 号中第六条 商务部 、地 方商务主 管部门 认监委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 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 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 要求企业提交.

12 企业出资情况的证 明文件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 国投资者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 定办法(试行) 》 (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1 号)第十二条第

(四)款: 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商务部 审计机构 √ 改为告知承诺.

1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证明 系符合《对外贸易 法》规定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 定办法(试行) 》 (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1 号) 第十二条:申请物资项 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对外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商务部 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 √ 改为主管部门自行联网 查询.

5 14 赴国(境)外参展证 明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许可证》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 务部令

2008 年第

11 号)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赴国(境)外参 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 品、小卖品的,凭出国(境)经济 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 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申领出口许 可证. 商务部或 地方商务 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 有关部门 √ √ 改为行政机关内部征求 意见.

1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 》 (2012 年商务部令第

9 号) 第八条 地方商务 主管部门 地方商务主 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内 部查询.

16 法人身份证明 办理 再生资源回 收经营者备案登 记 时需提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 部令

2007 年第

8 号)第七条 从 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 应当在 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则 , 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 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局 公安局 √ 取消相关备案要求.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 业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 令2006 年第

23 号)第十一条 申 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 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 还应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商务主管部 门√√不再要求提交.

6 18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 税证明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 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

2004 年第

3 号)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 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 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 表复印件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 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

(五)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0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 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 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 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 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 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务部门 税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交.

19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或固定场所租赁证 明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 商务部门 房屋权属人 √ 不再要求提交.

7 附件

2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 况 行使层级 取消措施 关于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市级县级乡级 及其 他 对申请人 要求 对行政机 关要求

1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书面审核 或证明 申请进口国营贸 易经营资格(原油、成品油(燃 料油) )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 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 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5〕407 号)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 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 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 (商务 部公告

2018 年第

25 号) 商务 部或 地方 商务 主管 部门 海关、税务、外汇部 门√企业对遵 守海关 、税务、外汇管 理规定作 出承诺. 通过相关 电子政务 系统 , 加大 事中事后 抽查 、 确认 有关信息.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 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5〕407 号)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 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 (商 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25 号) 不再要求海关、税务、外汇部门出具 的证明申请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证明.

2 原油进口业绩 证明 申请进口国营贸 易经营资格(原油) 《2019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 程序》 (商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72 号) 商务部 或地方 商务主 管部门 海关 √ √ 企业对自 身原油进 口业绩作 出说明 ,并 承诺真实. 加大事中 事后监 管,抽查、 核查有关 信息. 《2019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商 务部公告

2018 年第

72 号)已失效. 后续规范性文件不再要求申请海关 部门出具的原油进口业绩证明.

8 3 环境评价证明 申请人申请办理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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