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11-10 |
2018 年6月13 日对朔州市 朔城区富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年产
20 万m?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项 目,2013 年5月至
2014 年底一直生产运行,2015 年至
2018 年1月一直停产.
2018 年1月由王谷接管后,未按照环评批 准要求建设破碎机、全封闭粉煤灰原料库和设置排放筒等, 且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2018 年5月10 日开始投入试运行.
2、2018 年1月王谷接管后,在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情 况下,于2018 年5月10 日开始投入试运行,并同时运行燃 煤锅炉.
3、你单位燃煤蒸汽锅炉排放筒设置在脱硫塔上,烟囱 高度(离地面)15 米,环评规定
35 米.
4、你单位在蒸养车间西侧露天成品砌块砖存场存有已 成型的砌块砖,成品存场面积约
2000 O已硬化,厂区内其 余地面均未硬化,地面积存有粉煤灰,现场有明显扬尘;
你 单位锅炉用煤输送带进口未配套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输 送皮带也未封闭.
5、你单位原料仓北侧有一个粉煤灰原料存场、原料仓 南侧有一个石灰存场,两个场地只建有彩钢顶棚和西侧建有 彩钢围挡,未进行全封闭,库内堆存有粉煤灰和石灰,未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粉煤灰和石灰进仓入口均未有防尘措施. 你单位锅炉房南侧的原煤和炉渣露天堆放.
6、你单位未建设炉渣、废砌块砖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场 所,在厂区东侧、东北侧、原上泉观村大队黏土砖厂取土坑 的边坡倾倒有废砌砖块以及清洗粉煤灰仓和石灰仓的泥浆 等,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措施等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朔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影像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 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 行复查. 你单位上述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用燃煤 锅炉,并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 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上述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按环评要求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 放口.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 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上述第四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加强精细化管理,对积存粉煤灰进行清理,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即在锅炉用煤输送带进口配套粉 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并对输送皮进行全封闭.我局将对你 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上述第五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粉煤灰原料存场、石灰存场两个场 地按环评要求进行全封闭,对库内堆存粉煤灰和石灰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对粉煤灰和石灰进仓入口采取有防尘措施,对 锅炉房南侧露天堆放的原煤和炉渣按规进行严密围挡并采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 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进 行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上述第六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并对厂区东侧、东北侧、 原上泉观村大队黏土砖厂取土坑的边坡倾倒有废砌砖块以 及清洗粉煤灰仓和石灰仓的泥浆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我局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 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朔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 请朔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