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11-15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液体硫磺竞买交易销售合同 (示范) 合同编号: 甲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液体硫磺产品.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 GB/T2449-2006(一等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质量检 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型号 数量(吨) 运输 竞买成交单价 (元/吨) 总金额 (元) 自提 自提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付款方式 现汇: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当天 16:00 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卖方指定的账户. 2.结算 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在乙方提货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 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1.产品交付采取乙方自提的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到甲方仓库进行自提.乙方提货时 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 (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 传真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

提货车辆 信息;

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视为乙方违约. 3)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 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 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 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 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 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 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 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 品型号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 甲方交付产品

7 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 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交易所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 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各 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 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 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 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 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 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 甲方应及时通 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 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 时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 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其他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各自责任大 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其 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

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

10 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液体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华星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液体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华星石油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液体硫磺竞买交易办法(暂行)》为准. 3.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厂区. 4.乙方原件

1 份,确认签字盖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甲方确认 签字盖章回复后即销售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华星石化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名称(章)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志伟 委托代理人 梁志鸿 电话0546-6872213 开户银行 农行东营大王支行 帐号332701040001077(RMB) 开户银行 建行东营大王支行 帐号37001658201050002617(RMB) 开户银行 工行东营大王支行 帐号1615070309200001097(RMB) 邮政编码

25733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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