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12-02 |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排放限值.2
5 排放控制.3
6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3 7 实施与监督.4 DB13/ XXXX―2017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国家 及河北省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芦双京、韩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批注 [李1]: 删除了一家单位,该单位不是签订合同的单位 DB13/ XXXX―2017
1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 务机构.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 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 指标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3 餐饮油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DB13/ XXXX―2017
2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的污染物排放. 3.6 污染物去除效率 Pollutants removal efficency 指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 式中:P――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c前――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
Q前――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 /h;
c后――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
Q后――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 /h.
4 排放限值 4.1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
2018 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
1 的规定执 行. 表1餐饮服务单位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低去除效率 时段
2018 年1月1日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① (mg/m
3 ) 1.0 油烟的最低去除效率(%) 85% 90% 90% 4.2 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规模.基准灶头数按灶的 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8 J/h,对 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 2. 表2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 基准灶头数可按经营场所就餐数量折 算,见表 3. 表3餐饮服务单位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1 2
3 4
5 6 经营场所就餐位 (座) ≤20 20~40(含) 40~90(含) 90~120(含) 120~150(含) >150 就餐位>150 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
40 个座位视为增加
1 个基准灶头数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