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12-02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选址与布局
2 6 工艺过程
2 7 工程防护措施
4 8 个人防护措施
5 9 管理措施
5 10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 11 职业健康监护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家具制造企业主要工序职业危害因素
7 AQ 4211-2010 II 前言为有效控制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物危害,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更好地保 护家具制造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做好防尘防毒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
3、4.2.
4、4.2.
8、4.3.
1、5.2.
1、5.
3、
6、
7、
8、
9、10 等为强制性条款,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贾秋霞、胡玢、王培怡、王嫒、吕琳、刘艳、陆江、黄燕娣、 代宝乾、张志航、吴芳谷、李东明、孙晶晶、靳大力、王栋、朱佐刚. www.bzfxw.com AQ 4211-2010
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过程中粉尘、 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 也适用于相关部 门对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的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3733 有毒作业采样规范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公共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industry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 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 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4 基本要求 4.1 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 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 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并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2 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尘毒等有害物质浓度. www.bzfxw.com AQ 4211-2010
2 4.3 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设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且应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 地方和行业关于防尘防毒的规定.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 应同时引进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4.4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 GBZ1 中第 5.1 节的要求. 4.5 接触尘毒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符合 GB
2894、GBZ158 的要求.
5 选址与布局 5.1 选址 生产厂房应选择在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符合 GBZ1 要求的区域. 5.2 布局 5.2.1 厂房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及中转次数,避免不合理的交 叉和重复运输,尽量减少粉尘毒物的产生.厂房布局应有利于通风、采光. 5.2.2 产生尘毒危害的生产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地势开阔、 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电镀车间宜单独建设,跨度不宜太大,与其他车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5.2.3 尘毒作业区的周围环境地带,宜根据厂区的总体布局和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选 择滞尘能力大的树种进行厂区绿化. 5.2.4 生产区内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涂胶、晾漆等 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5.2.5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 大频率风向下风向的外墙侧,并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可靠地隔离. 5.2.6 有毒物质、 粉料输送管道宜集中布置形成管廊, 且不宜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的周边. 有毒物质、粉料输送管道不应穿越办公室、休息室、宿舍、人员密集厂房、餐厅和经常有人 来往的通道(含地道、通廊)等建筑物内. 5.2.7 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不应采用明沟排放;
生产性废水管路在室内穿行时,应 尽量缩短在室内通过的距离. 5.2.8 淋浴室、厕所、更衣室等,不应远离产生尘毒的车间. 5.2.9 对于多层厂房,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需布置在下层时, 应采取有效通风、设置防毒设备设施等措施,以防止对上层作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3 建(构)筑物 5.3.1 厂房结构应充分考虑防尘防毒的要求.内部空间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 于清除积尘.粉尘污染严重的厂房,宜留有真空清扫机具行走的通道. 5.3.2 多层结构的厂房,全面通风换气系统的进气室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处的迎风面,排 气室应设置在顶层. 5.3.3 厂房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散发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宜使用对人 身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及易吸附有毒物质的材料. 5.3.4 车间内控制操作室应密闭防尘毒.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产尘毒作业场所,应设密闭 防尘毒的值班室,有条件的可在上述场所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5.3.5 使用和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 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 系统.
6 工艺过程 6.1 材料储存与运输 www.bzfxw.com AQ 4211-2010
3 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分配,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a)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转运点.条件允许时,宜采用 气力输送.不宜用抓斗输送散粒状干物料. b)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 c)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 ,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 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专用的污水池. 相互抵触的液态物质储存容器应分别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 、排水(排污)管(沟) 、污水 池,并有可靠措施避免同时发生泄漏时散发出的气态物质发生反应. d)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 e)在喷涂区内不应存放超过当班所需的涂料量,涂料不得与稀释剂存放在一起. f)输送、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宜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g)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 h)粉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 i)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尽快加盖密闭. 6.2 工艺与设备 6.2.1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应提供关于工艺粉尘、毒物产生情况说明 及控制措施技术文件, 原 (辅) 料供应者应提供原 (辅) 料成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 等.上述文件均应存档. 6.2.2 产生尘毒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 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 6.2.3 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 6.2.4 生产线上设有多台单体通风系统工艺设备,宜集合成密闭的工艺系统. 6.2.5 电镀工艺尘毒危害严重,宜进行专业化协作,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2.6 供粉、筛粉装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应设计成不外逸、不积聚粉末且易 清理的结构形式. 6.2.7 密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