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2-09 |
639120091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v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v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2条v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3条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v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6条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3.3 保单贷款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特定交通工具 6.5 意外伤害 6.6 毒品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 机动车 6.11 保单生效对应日 新华保险[2009]两全保险
08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红双喜新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912009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新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69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红双喜新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9120091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 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 病身故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特 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 ,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 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一 般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3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 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红双喜新 A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