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12-15 |
由於我们平日多在山上修?,加 上地处偏远,讯息??,七月上旬才注意到政府公布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条?草 案》,竟同样适用於我等寺院的「普同塔」.故特?函阐明我们的情况,希望政府有 关方可适当调整条?草案,让我等僧众能安心在山上修?,功德无?. 我们明白也支持政府为保障公众??,应就提供骨灰龛位这种与民生息息相关 的商业活动作出?法规管.但我等寺院所设的「普同塔」,纯属寺院为往生僧侣及修 ?众而设的重要功能设施,与那些为市民大众提供龛位的商营骨灰龛场完全?同.我 们相信,政府尊重佛教的传统,无意干预宗教活动,但目前这种?问细节因由,将所 有可以放置
5 个以上骨灰龛的设施,?一?视同私营骨灰安置所,以一刀?的方式施 加同样的规管,?但无助於解决骨灰龛位严重?足的根本问题,?大大影响?我等坚 持佛陀导的寺院道场的正常运作,?必要地打扰?僧侣们的修?生活,也?必要地 加剧?我们的经济以至??负担.我们深?希望此函有助当局?解条?草案对正信道 场的影响,从而作出适当的调整.
一、首先让我们自我简介: ?生?社 位於大屿山上m山?湖.寺院前身「?生(助?)?社」是在宝?寺前任方 丈筏可大和尚支持下,於1948 ?创?的一个互助社,目的是让?湖附近一带 的出家众相互帮忙,在任何一员?终时一同助?(1) 并协助安排丧事.随着会员人? 增加,由筏可大和尚启建,及大众共同发心以兴建永久会址,於1968 ??成?生 ?社大殿.遗憾的是,寺院於
1994 ?遇到严重山?倾泻,先后用?七?多时间完 立法会 CB(2)2338/13-14(04)号文件 LC Paper No. CB(2)2338/13-14(04) ? Page?2?of?6? 成斜坡巩固工程,致?会务陷入困境.但寺院仍固守佛陀祖师的教导,目前除?社 会务外,也会定期举办禅修、法会及课程. ?社是互助社,当?增建普同塔也是为?服务?湖一带近
50 多家的寺院? 社,包括上m山、下m山、昂平一带的出家众及修?住众,是?湖出家众的社区设 施.它远?寺院t,位於?湖村口深屈道附近,对面?远处是荼毗?遗址.(2) ?生 ?社普同塔於
1961 ?启用,一概?对外向市民大众提供龛位. (1) 助?在佛教信仰中,助?的功能主要是让?命终人在彷徨无助、焦虑恐惧中,藉 著速?缓和、声音沉稳的四字佛号「阿弥陀佛」安定其心(因为仗佛慈悲愿?);
并 帮助他往生极?,西归净土. (2) 荼澄?文 jhāpita,火葬之意.火葬场又称为荼乘.汉代佛教传至中国,中国 僧侣亦随?自荼毗火葬.中国丛?通常称为「送往生」. ?光苑 位於大屿山上m山?湖,仅有山?通达.寺院於
1940 ??成,一概?对外 向市民大众提供龛位.
二、普同塔 我们多次提到普同塔,查普同塔乃佛禅?之语,主要是安放亡僧骨灰之处 所,又称普通塔、海会塔. 中国佛教自唐以后,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方式运作,出家僧侣的?病死均 由寺院照顾安排.普同塔?是为?安放僧侣往生火化后的骨灰而设,一般建於寺院 外围.位於大屿山上m山?湖的寺院t(包括?生?社及?光苑),
三、四十?代 期间?自建有荼毗?作火化僧侣遗体之用(该遗体火化?位於深屈道,现已荒 废).由此可?,普同塔本属僧侣设施,是寺院重要的一部份. 时至今日,?同寺院对普同塔的安排或有?同的做法;
而我等寺院过往也有 非僧侣善信入塔的情况,但那是特殊背景下的个别情况.早?寺院远?人烟,有赖 善信的支持和帮助才能克服种种艰难,而他们也经常到寺院学佛修?,为表感恩, ? Page?3?of?6? 寺院为他们登记预?入塔位置,让寺院在他们往生后继续送上祝?,整个过程分文 ?取或仅涉及象徵式的收费;
重要的是,除却这些个别事?,我等寺院普同塔的余 下龛位,目前或以后只会免费提供给出家僧侣及其父母之用.
三、我们对条?草案的意? 骨灰安置所定义 尽管我等寺院的普同塔主要是为僧侣而设的功能设施,是寺院重要的一部 份,而整个入塔或骨灰安置过程概无任何商业经营成份.但根?草案,普同塔 仍将被视作骨灰安置所(columbarium)而被纳入规管对象. 我们认为,在尊重宗教传统及僧侣的大前题下,政府应调整目前这种一刀? 的规管方式,将纯属寺院重要功能设施的普同塔,与其他为市民大众提供龛位的商 营骨灰龛场,严格区分出?,将前者剥?於骨灰安置所的定义围,好让寺院能安 心继续为其往生的僧侣作出合适安排,而无须刻意扭曲其宗旨传统?适应?合?的 规管或干预. 事实上,从「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通报计划」的表格可?,当局所关注的其实 是骨灰安置所的商业营运情况:填表人仅须提供「售出」并已安放骨灰的龛位? 目、「售出」但未安放骨灰的龛位?目、以及可供「出售」的龛位?目.我等寺院 从?没有将普同塔作为骨灰安置所般营运,也从?没有「出售」普同塔任何龛位, 面对前述表格以至条?草案,我们无所适从.但有一点非常清晰,我们绝?认同普 同塔就是骨灰安置所(columbarium). 豁免权 虽然根?草案第
15 条,我等寺院的普同塔应可满足相关规定而取得豁 免权,但??是骨灰安放布局或??,只能冻结在
2014 ?6月18 日上午
8 时的? 况;
换言之,在该时限前已登记但未入塔的,以及余下未有安排的龛位均?可作任 何处?或使用,除非寺院就该部份龛位取得经营牌照. ? Page?4?of?6? 必须强调,我们是出家僧侣,平日多在山上修?,弘法?生才是我们的主要 职责.要求我等寺院投放大?人?、物?以满足所谓牌照条件,实是强人所难,对 我们僧侣而言,?是本末倒置之举.我们没有能?也?会耗费??及资源经营骨灰 龛场, ?无意申请相关牌照. 普同塔是寺院的一部份,是祖师交托我辈守护的重要设施,它的存在由?已 久.而寺院许下的承?,包括为??僧侣及善信登记预?入塔位置,我们?有责任 予以??.然而,条?一旦实施,我们将无法兑现承?,面对政府?问细节强加干 预的做法,我们痛心非常;
面对??僧侣的困惑,我们?是百般无?. 因此,如?可能在定义上将普同塔与骨灰安置所区分出?(尽管我们并?同 意),政府应将纯属僧侣设施的寺院普同塔给予「全面豁免」容许寺院继续按 承?处置已登记但未入塔的个案,以及将余下未曾使用的龛位保?给出家僧侣及其 父母之用,要知道,这本?就是筹建普同塔的宗旨和因由. 其他 对於《私营骨灰安置所条?草案》,我们尚有许多?清楚、??解和?明白 的地方.生死是人生大事,许多相关的习俗传统(包括佛教的传统)?是经过深远 的?史辗转承传下?.从我们?看,条?草案并没有从这方面作出任何考虑或回 应.我们深?希望政府尊重佛教和它的传统,并在条?草案中予以适当反映.
四、结语 我等寺院的普同塔,是当?一众佛弟子发心筹建而成,它的存在已有半世纪之 久;
守护祖师交托我辈的寺院及重要设施,我们责无旁贷.为此,我们重申: 1. 我们?是骨灰龛场,也?是骨灰安置所,条?草案?应适用於我等寺院. 2. 我等寺院的普同塔,纯属寺院为往生僧侣及修?众而设的功能设施,是寺院重要 的一部份. 3. 我等寺院从?没将普同塔作为骨灰龛场般营运,也从?没有对外向市民大众开放 提供龛位服务,目前余下未入塔的龛位??亦?多.要求我等寺院投放大?人? ? Page?5?of?6? 物?以满足所谓牌照条件,实是强人所难,对我们僧侣而言,?是本末倒置之 举. 4. 我们重申,我们的主要职责是弘法?生,我等寺院没能?也?会耗费??及资源 经营骨灰龛场,?无意申请相关牌照.除已登记预?位置的个案,我等寺院普同 塔的余下龛位,目前或以后只会免费提供给出家僧侣及其父母之用. 5. 我们相信,我等寺院并非个别事?,许多?旧的传统道场?可能面对我们同样的难 题.因此,我们要求,在尊重佛教传统及僧侣的大前题下,政府应将纯粹为往生 僧侣及修?众而设的寺院普同塔,排除在骨灰安置所的定义围外;
?然也应给 予?政或?法上的「全面豁免」. 6. 我们深?希望政府尊重佛教和它的传统,并在条?草案中予以适当反映. 我们曾多次致电邀请食物及卫生局会晤,但一直得?到正面回应,对此我们非 常失望.?管如何,我们希望有关方在审慎考虑我等寺院的意?后,给予回覆;
并同 时将本函意?转交?法会的相关法案委员会. 现我们再次要求政府派员到大屿山?湖与我们会晤,让我们清楚?解草案的释 义及政府的考虑,另方面也让当局明白我等传统寺院的日常运作,以及我们面对的实 际困难,帮助减轻我等僧众??上的巨大负担,功德无?. 顺祝 钧安! ?生?社及?光苑谨
2014 ?9月1日?Page?6?of?6? 我们赞同及支持?生?社及?光苑本函所?意?,并要求政府尊重佛教,正视传统 寺院为僧侣而设?的普同塔的?史由?. 法护?湖文化基?会、觉修寺、?净院、大觉寺、三法印、 胜?、竹园、弥陀净苑、慧修院、U卜?、?花蓬、迦??、 无?光、无?寿、妙法?舍、觉?苑、合德堂、妙法?、 释慧荣、释慧真、释慧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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