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2-14 |
1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锦化 公告编号:2010-018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锦化氯碱" ) 于2010 年3月19日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葫芦岛中院" ) (2010) 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关于指 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公司债权人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以锦化氯碱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并且锦化氯碱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葫芦岛中院申请对锦化氯碱进行重整,葫芦岛中院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指 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 申请人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中段 申请事实和理由:锦化氯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 葫芦岛中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公司进行 重整.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 葫芦岛中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关于指定 管理人的决定书》,决定指定下列人员组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魏凤 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贺锦(市国资委副主任)、刘延岭(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沈继芳(市人社局副局长)、曾光(市人社局副局长)、闫海波(市 人社局副局长)、夏长顺(市人社局副局长)、梁国军(市总工会副主席)、刘 来信 (市社保局局长) 、 李富国 (市医保中心主任) 、 王东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 刘洪彬(市人社局科长)、秦力侃(市人社局科长)、杨洪宇(市人社局科长)、 武立志(市财政局科长)、宿德震(市总工会部长)、董丽丽(市国资委科长)、 柯新(市国资委科长)、谢文军(市国资委副科长)、于海泊(市人社局)、董 凤华(市国资委)、高翔(市国资委),其中,魏凤华担任清算组组长,刘贺锦 和刘延岭担任清算组副组长.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四、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采取管理人模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管 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锦化集团厂区财务大楼5楼501室;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3 邮政编码:125001;
联系
电话:0429―2700681.
五、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 司证券简称将由"ST 锦化"变为"*ST 锦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6 和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3 月22日停牌一天,自2010年3月23日起复牌交易;
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 公司股票将停牌;
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由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8 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六、特别风险提示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