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12-23
1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2-003 唐山 唐山 唐山 唐山三友化工 三友化工 三友化工 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签署 签署 签署 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专户存储 专户存储 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7401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95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320,595,49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2 年2月28 日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中喜 验字(2012)第0014 号《验资报告》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之甲方)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 方监管协议之丙方)于2012年2月2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银河支行(三 方监管协议之乙方)签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协议") .

2 一一一

一、 、 、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账户名 账号开户行 金额(万元) 项目名称 唐山三 友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 50-75200104000730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南堡开发 区支行 56,026.390 16万吨/年差别化 粘胶短纤维扩建 项目 唐山三 友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

132060700018170320228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 银河支行 76,033.159

1、唐山三友浓海 水综合利用项目;

2、40 万吨/年聚氯 乙烯、50 万吨/年 烧碱技术改造工 程项目(一期) ;

3、新节能蒸馏技 术改造项目. 二二二

二、 、 、 、 协议主要条款 协议主要条款 协议主要条款 协议主要条款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该专户仅限于甲方"16 万吨/年差别化粘胶短纤维扩建项目"、"唐山三 友浓海水综合利用项目"、"40 万吨/年聚氯乙烯、50 万吨/年烧碱技术 改造工程项目(一期)"、"新节能蒸馏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3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匙芳、张代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4 之日起失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 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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