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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守则的规定是遵办床位寓所条例第 V 部有关楼宇安 全、消防安全、o生方面规定的一个主要方法,但并非唯一的方法,如其他方 法亦能达致相同的目的,则亦可予接受. 目目目目录录录录1. 引言 2. 释义 3. 适用围 4. 一般规定 5. 抗火结构 6. 消防规定 7. 火警逃生途径 8. 厨房 9. 照明及通风 10. 围封的床位 11. o生设备及水管系统的装置
1 1. 引言 由屋宇署发出的
1996 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
1996 年耐火结构 守则以及
2004 ?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已由
2011 年建筑物消防 安全守则取代,下述规定应参照新守则已更新资料. 1.1 床位寓所条例第 V 部规定「持牌床位寓所须符合本条例第
18 条就楼宇 安全、消防安全及o生方面所订的标准及规定」 . 1.2 床位寓所监督会在充分考虑所有情况后,根孔诟霭傅那樾卫创. 本守则所载,绝不得视为对床位寓所监督要求床位所在楼宇及消防安 全、o生方面须达合理水准的权力有所减损. 2. 释义 为执行本守则的规定起见,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 2.1 「监督」指床位寓所监督. 2.2 「出路门」指一层楼、一个单位或一个房间的门,而通过这道门,便可 由该层楼、该单位或该房间去到一条出路通道. 2.3 「出路通道」指一条可供床位寓所的人士使用,以通往床位寓所以外的 安全地方的通道,其中可包括房间、门道或走廊,但在室内床位之间的 通道则除外. 2.4 「单位」的定义,与床位寓所条例所界定的相同. 2.5 「抗火时效」指任何结构单元、门或防火卷闸在根
1987 年英国标准 规格编号
467 : 第20 至24 部接受测试时,可抵抗火焰的时间. 2.6 「走火途径的距离」指从楼宇其中一层内的任何一点到下列地方之一所 相隔的距离 : ― (a) 密封式楼梯间的防火门;
或(b) 倘无这类防火门,则为楼梯的第一级踏板.
2 2.7 「床位寓所」的定义,与床位寓所条例所界定的相同. 2.8 「分隔部分」指床位寓所内的一个围封间隔.该间隔是以具有不低於
1 小时抗火时效性能的结构所围封,并与床位寓所的所有其他部分分隔, 而间隔内的门亦具有不少於半小时的抗火时效性能. 2.9 「密封式气体热水炉」指在开著时,备有燃烧空气入口及燃烧产物出口 的热水炉,该等入口及出口须与安装热水炉的房间或地方分隔开. 2.10 「排污设备」指水厕设备、槽式水厕或尿厕. 2.11 「消防装置或设备」的定义,与消防条例 (第95 章) 所界定的相同. 3. 适用围 3.1 本守则所制定的原则适用於床位寓所条例所界定的一切床位寓所. 3.2 倘床位寓所的占用情况构成某种特殊危险,监督可对本守则所载的标准 作出他认为需要的修订. 4. 一般规定 4.1 床位寓所内的所有火警逃生途径及消防装置或设备必须加以适当保 养,并须确保这些设施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或并无故障. 4.2 自动关闭的抗火门不得以h、楔子或其他类似装置使之保持开启状况. 4.3 不得存放任何可能对走火通道引致危险的物品.走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无阻,以供作逃生途径,且无任何可能引致火警的来源. 4.4 所有悬挂在物业外面或里面的指示牌,不得阻塞床位寓所外面的任何核 准出路通道,并须经常定期进行保养,如有任何危险或破烂的迹象,应 立即予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