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8-2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 经理、 其他专门委员会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经理人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于1/2.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 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负责人一名. 提名工作组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担任独 立董事职务造成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 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 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 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 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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