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8-30

2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含关联关系) , 如是,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申报的进口价格 等. 新规范可能对涉及关联方交易安排的公司带来影响. 拟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基于 海关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制定转让定价变得十分必要. 目前正执行关联交易合同的 公司, 则需进行自我评估, 如有必要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调整, 并应归档相关证明 文档. 如发现违规或不确定的情况, 企业可主动向海关提出, 以便澄清、 确认或采取补救 措施. 如未主动先向海关提出, 被海关发现, 则可能导致海关加强调查 (稽查) 、 产生 滞纳金和引起海关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 海 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 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 向 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 海关在三年以内 可以追征. 按照海关的一般做法, 不少海关往往会对涉及海关估价的情况 (特别是 特许权使用费) 追征三年. 中国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强化对特许 权使用费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管理 中国在上海、 杭州、 宁波、 郑州、 重庆、 广州、 深圳、 天津、 福州和平潭等十个试点城市 实行跨境电子商务 (进口) 试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发展, 中 国在2016年公布了一系列新政策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 这使此方面的法 律法规更具体和统一. 在这些法律法规生效之前, 试点城市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 业务法律法规不仅缺乏透明度, 也缺乏一致性.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无法保证 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也不利于为不同类型的商业模式营造公平的商业环境 (例如跨 境电子商务直接零售和传统一般贸易进口模式等)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关税 [2016] 18号) (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确立了一个新的 制度体系. 新制度首先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以及个人邮递物品的税收待遇和 报关程序, 也澄清了跨境电子商务直邮和保税模式的清关流程. 最重要的是, 新制 度加强了对进口食品、 化妆品、 婴儿配方奶和奶制品等的监管. 然而, 根据海关方面 的信息, 新制度下已安排了一定的缓冲期 (到2017年5月11日). 在2017年5月11日前,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无需履行正式的进口商检程序. 缓冲期届满后, 跨境电子商 务进口则有可能需履行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样的商检程序. 另外, 进口税负影响也变得复杂. 新规生效之前, 跨境电子商务按个人邮递物品进 口的税率 (行邮税率) 进行清关. 这使得应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电子商务进口 商品符合免税的待遇. 根据新的规定, 电子商务进口须按综合税率缴纳税款. 相对 于行邮税, 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在新规定下的进口税负高低取决于商品的类型. 举例 来说,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口的价格为人民币200元的食品包裹, 在新规生效 之前按10% 行邮税率 (人民币200元*10%= 人民币20元) 缴纳税款, 但由于应征 税额少于人民币50元的最低门槛, 获免征进口税. 新规生效后, 同一物品需要支付 关税 (暂定为0%) 、 进口增值税 (人民币200元*17%*70%=人民币23.8元) 和进 口消费税 (食品消费税= 0%). 消费者最终须支付人民币223.8元. 这个例子显示, 消 费者在新税收政策下最终须为同一物品支付更高的价格. 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 电子商务的确具有一些优势, 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企业 均应舍弃现有的渠道, 转变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有关企业应充分考虑产品类型、 业务战略、 端对端税务影响和运营效率, 以选择最适合的运营模式. 中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 法规 毕马威中国联系人 ? 2016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均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有限公司为一所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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