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3-01-27

3 - 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2014年 7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 1月1日至2017年 1月25日 年度上限 约人民币 1,322万元 (折合约?币1,673.42万元) 约人民币 5,169万元 (折合约?币6,543.04万元) 约人民币 5,162万元 (折合约?币6,534.18万元) 约人民币 29,967万元 (折合约?币37,932.91万元) 上述年度上限於厘定时已考虑 (其中?括) : (1)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由2014年7月25日 ?至2017年1月25日止共30个月各财政年度将支付的年度租金;

(2) 现时市场状况 (? 括利率水平,该利率不低於独立第三方就类似服务提供的水平)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 人民币三年期年度贷款利率将来进行调整的可能;

(3) 乌兰伊力更发电截至2011年12 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三年的历年现金流以及未来发展前景;

以及 (4) 租赁资产的性质、价值及预期可使用年限. 所有权和购买选择权 在整个租期内,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於京能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在乌兰伊力更发电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代价的前 提下,乌兰伊力更发电有权以人民币100元 (折合约?币126.58元) 的象徵价格从京能 租赁购买租赁资产. 权利、权益和义务的转让 在未获得京能租赁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乌兰伊力更发电不能在租赁期内将租赁 资产进行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或有其他任何侵犯京能租赁所有权的行 为. -

4 - 2.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原因及裨益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助於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 式,控制乌兰伊力更发电后续建设项目的融资风险及降低资金成本. 3. 上市规则之内涵 鉴於乌兰伊力更发电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京能租赁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京能集 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京能租赁是本公司在上市规则14A章项下的关连人士.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所拟议进行的由乌兰伊力更发电向京能租赁转让租赁资产的交 易将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一项关连交易.京能租赁将租赁资产租 赁予乌兰伊力更发电自的交易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一项持续关连 交易.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值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由乌兰伊力更发电向京能租赁转让租赁资产的交易须符合上市规 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要求,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值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京能租赁将租赁资产租赁予乌兰伊力更发电的交易 (?括年度上 限) 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要求,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 准之规定. 由陆海军先生、郭明星先生、徐京付先生及刘国忱先生於京能集团担任的职务,彼 等均已就批准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 (?括年度上限) 的董事会决 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披露外,董事於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中并无重大利益. 董事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 (?括年度上限) 为常用的商 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及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5 - 4. 汇率转换 对於本公告内的汇率转换,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按?币1.00元兑人民币0.79元 (仅供 说明之用) 的汇率转换. 5.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是北京最大的燃气电力供应商及中国领先的风电运?商,从事燃气发电及热 电、风电、中小型水电及其他清洁能源项目等多元化清洁能源业务. 京能集团 京能集团是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中国的能源、房地 产、基建、高科技及金融行业.京能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64.521%. 乌兰伊力更发电 乌兰伊力更发电是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乌兰伊 力更发电主要从事风力发电业务及光伏发电业务. 京能租赁 京能租赁是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京能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京 能租赁经?围?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 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谘询和担保. 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直 接持有本公司64.521%全部已发行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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