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02-08 |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 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以及中汇医药及交易对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 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尽本所及本所律师最大的努力及谨慎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6)本所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出具的与原件相符的见证或鉴证意见,仅 说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不对该文件及其内容的合法真实性发表意见.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 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并应保证在刊发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 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 义: 公司/中汇医药 指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财京 指 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 铁岭经营公司 指 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铁岭财京 50%的股 权,为铁岭财京的控股股东 京润蓝筹 指 北京京润蓝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铁岭财京 25%的股 权 三助嘉禾 指 北京三助嘉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持有铁岭财京 4.5% 的股权 重组方 指 铁岭经营公司、京润蓝筹、罗德安、付驹和三助嘉禾 的合称,合计持有铁岭财京 100%的股权 怡和集团 指 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汇医药的间 接控股股东 成都迈特 指 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汇医药的控股股 东,怡和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中汇/中汇医药现 子公司 指 成都中汇制药有限公司,中汇医药的全资子公司 封玮 指 怡和集团、成都迈特及中汇医药的法定代表人 担保方 指 封玮和成都迈特的合称 交易各方 指 中汇医药、重组方、怡和集团及担保方 铁岭行政中心 指 铁岭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铁岭经营公司的唯一 股东,系铁岭市财政局开办的事业单位. 铁岭公用 指 铁岭财京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系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 铁岭传媒 指 铁岭财京传媒有限公司,系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 铁岭公投 指 铁岭公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系铁岭经营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