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2-09

3 兴建铺镇镇和河东店镇管网工程,同时汉中市政府指定汉中市兴元自来水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项目实施主 体并申请专项财政资金,管网工程由汉中市兴元自来水有限公司代为管理建设,2003 年汉中市财政部门拨 付汉中市兴元自来水有限公司

200 万元作为管网建设的专项资金.为准确核算该工程的支出,汉中市兴元 自来水有限公司将两个工程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将收到的专项资金列为专项应付款, 待工程结束后与汉中市政府交接,两科目进行对冲.2007 年汉中市兴元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国中水务公司收 购,同时变更为汉中市国中自来水公司.收购时该管网工程尚未完工,按双方约定应于管网工程完工时移 交政府部门,同时汉中市国中自来水公司账面将在建工程与专项应付款作对冲处理.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汉中市政府未办理该管网工程的接收手续, 汉中市国中自来水公司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一直挂账. 对于上述两项代管工程不适用减值测试程序. 会计师意见: 我们结合专项应付款审计对汉中市管网改造工程情况进行复核.汉中市管网改造工程账面核算为铺镇 供水管网工程和河东店镇供水改造工程两项工程.其中铺镇供水管网工程账面价值

70 万元,河东店镇供水 改造工程账面价值 129.92 万元;

相对应的专项应付款分别为

70 万元、130 万元.我们向管理层了解了自收 购汉中市国中自来水有限公司以来上述工程的详细情况.通过我们对该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的了解,我们未 发现公司回复所述与工程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 (4)根据行业特点,公司供排水项目实施前先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合同签订方 或具体执行方)均为项目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特许经营合同对项目运营期、项目投资回报率、 污水处理保底水量、价格调整方式、终止补偿条款等作出约定.因此,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在特许经营 年限内具有盈利保障,项目可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公司在建工程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计提在建工 程减值准备. 项目 分类 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约定 石门自来水工程 供水工程 特许经营合同甲方为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特许经营期约为

30 年,可申请延长;

经营成本合理变动等情况下可对水价进行协商调整;

对甲方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给予 投资及五年预期利润补偿,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给予投资补偿.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 水处理一期工程 排水工程 特许经营合同甲方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运营期为

28 年;

项目预 期投资回报率 8%;

日保底水量为第一年

3 万吨, 第2-4 年4万吨, 第5年以后

5 万吨;

污水处理价格每

2 年调整一次;

约定运营成本增加或资本性支出增加或特许经营合同 提前终止等情况下补偿条款. 秦皇岛水厂升级改造工 程 排水工程

2003 年特许经营合同甲方为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项目运营期为

20 年;

因该项目进行 升级改造,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已取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项目公司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特许权合同期限不延长调整为 1.81 元/吨,特许权合同期延长

10 年调 整为 1.5 元/吨,特许权合同期延长

15 年调整为 1.45 元/吨)综合物价指数上涨或运 营方税负增加或运营成本增加时对水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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