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03-10 |
, Ltd. (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
9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会稿) 保荐机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新业公司、中信集团承诺: 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如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价格.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公司股东国安集团、甘肃省国资委及新业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公司股东瑞源基金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 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届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