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03-10 |
一、秦永忠、杨景、文献、郑志旺、付庆义、朱银鸿、汪东 锋、刘燕明、张家国、杜明、席斌、吴贵毅、王普公、孙茏分别承诺: 《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 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4、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据本 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督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 本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6、发行人律师承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本所已在《招股意向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