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5-20 |
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
30 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
40 千米 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 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 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 (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 (2)和(a) (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 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9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 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 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第135.5 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 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 《定义》中规定. 第135.7 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a)民航总局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 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 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运 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总局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 查工作.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 方可以按 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 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g)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 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 第135.9 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 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