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6-05 |
(一)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
148 号银河大厦
16 楼
电话:0512-57508690 第1页共41 页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 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 司或股份公司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挂 牌并公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 《1号指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 《2号 指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 《3号指 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本所就相关问题,在本所已经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的 基础上,出具本《关于江苏南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 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 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定义与《法律 第2页共41 页 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股份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或正本一致.对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 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中,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明确要求, 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 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