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6-05 |
2000 万元, 赵海丁持股比例由 80%增加至 99.5%,该次增资导致赵海丁持有公司股份上升, 赵海丁控股股东地位没有变化.
3、经本所律师核查,赵海丁在董事会及公司法人治理上处于控制地位,赵 海丁先生自南方铸造成立之日起至股份公司成立前一直担任南方铸造的执行董 事,股份公司成立之后,一直担任董事长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日 常经营管理及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工作,是公司的核心领导,且对公司的 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等拥有实质的影响力. 为此, 本所律师认为赵海丁拥有公司最终控制权.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认定赵海丁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充分、 适当.
三、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 《反馈意见》 1.合法合规 之第 1.1.3 条)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网的查询,未查询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海丁的判决及执行记录.根据昆 山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反犯罪记录证明》 ,赵海丁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 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赵海丁的《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 民银行系统内没有其最近五年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 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海丁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 本人在最近
24 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本人在最近的
24 个月内未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 行政处罚;
本人在最近
24 个月内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第5页共41 页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四、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 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 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 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 《反馈意见》 1.合法合规 之第 1.2.1 条)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股东历次出资验资情况如下:
1、公司设立时,2001 年2月26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 具苏新华会验(2001)第10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1 年2月26 日止,南 方铸造已收到其股东赵海丁缴纳的注册资本
4 万元、赵瑜缴纳的注册资本
1 万元,合计为人民币
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2002 年3月25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新华会验字 [2002]第43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2 年3月25 日公司收到赵海丁、赵瑜 合计缴足的注册资本
20 万元.
3、2004 年2月20 日苏州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新华会验字 [2004]第17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4 年2月18 日公司收到赵海丁、赵瑜 第三期合计缴纳的注册资本
25 万元.
4、苏州勤安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10 月25 日出具苏勤内验(2010)第5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10 年10 月20 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赵海丁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