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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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2016】华律字 0803-?\1 号 ? 致: ? 陈鸿滨 本所接受陈鸿滨的委托,担任陈鸿滨收购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公司本次 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 ?
2 ? ? 件,随同《收购报告书》等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 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 有关政府部门、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 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 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说明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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