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6-29 |
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以及江苏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 、北京 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律师 )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认 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出具了反馈意见回复(以下简称 本次 反馈意见回复 ) ,并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及其他材料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 本初审问题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 让说明书相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内容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反馈意见回复 1.关于
2016 年及
2018 年的股份变动与股份代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 查2016 年、2018 年股份变动的原因,2016 年6月后仍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股 份变动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实际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事实 依据与分析过程. 【回复】 (1)2016 年、2018 年股份变动的原因,股份变动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 实际影响;
2016 年、2018 年股份变动的原因: 经主办券商核查, 特种橡塑原
125 名股东分别于
2016 年 (共计
119 人转让 股权) 、2018 年(共计
6 人转让股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现任股东,原 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考虑,决定退出公司经营,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本 次股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股东刘峰与汪卫东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双方于
2018 年5月16 日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 将刘峰所代持股权转让给汪卫东持有,该部分代持股权已 于2018 年5月29 日还原登记至汪卫东名下,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2018 年5月28 日,股东汪慧梅、汪卫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汪慧 梅持有公司的 7.2144%的出资 202.0032 万元转让给汪卫东,本次股权转让系双 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股份变动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实际影响: 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水平持续上涨,上述股 权变更行为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重大不利影响. (2)2016 年6月之后仍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
经主办券商核查,2016 年6月之后,陈海云等原
6 名股东基于个人原因暂 未将其股权转让给本次股权收购的新股东,口头委托章桂生代为持有股权;
新 股东汪卫东口头委托刘峰代其持有公司股权,本次股权代持关系形成. 安庆特种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反馈意见回复 (3)主办券商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