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07-22

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结合有限公司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本 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股东会决议、评估、审计、验资等法律程序,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用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为出资股东个人拥有完整所有权,不 存在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相关联,投入公司后对公司经营发挥了重要 作用,出资比例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出资

2014 年12 月26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

1、2014 年12 月22 日北京市洪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4 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出具洪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州评报字【2014】第001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阿朗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989.8 万元,同意根据该评估结果确定股东李毅 所持阿朗科技的

7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的市场价值为 6.86 万元;

股东梁雪林所持 阿朗科技的

1003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的市场价值为 982.94 万元.2014 年12 月22 日北京市洪州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4 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出具洪州评报 字【2014】第004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5092.32 万元,同意根据该评估结果确定股东李毅所持山 东鸿鑫的

45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的市场价值为 4583.088 万元.

2、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为

10000 万元.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5510 万元,其中李毅以其所持阿朗科 技的

7 万元对应股权以及山东鸿鑫的

45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向公司共计增资 4589.948 万元,其中 4527.06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剩余 62.888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梁雪林以其所持阿朗科技的

1003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向公司 增资 982.94 万元.

3、本次变更后阿朗科技为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鸿鑫为 有限公司持股 90%的控股子公司. 李毅、梁雪林就其股权出资事项出具了《股权出资承诺书》 ,承诺用以出资 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本次股权增资, 分别对阿朗科技和山东鸿鑫以

2014 年8月31 日为基准日进 行了审计和评估: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4 年11 月20 日出具的[2014]京 会兴专字第

09010028 号《审计报告》 ,阿朗科技于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9,897,970.76 元, 根据洪州资产评估公司于

2014 年12 月22 日出具的洪州评报字 [2014]第0042 号《评估报告》 ,阿朗科技经评估后于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989.80 万元;

根据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4 年11 月20 日出具的[2014]京会 兴专字第

09010027 号《审计报告》 ,山东鸿鑫于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50,557,243.40 元,根据洪州资产评估公司于

2014 年12 月22 日出具的洪州评报 字【2014】第0017 号《评估报告》 ,山东鸿鑫经评估后于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为 5092.32 万元.

2015 年1月11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公司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后出具 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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