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3-07-23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麻纺企业 GB 28937-2012
2 指以苎麻、亚麻、红麻及黄麻、汉麻等纤维类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脱胶和纺织加工的 企业.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麻纺生产企业及生 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麻纺生产设施 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精干麻 (纱) 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80
3 悬浮物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45 7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250
6 总磷 1.0 1.5
7 总氮
20 30
8 氨氮
15 25
9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2 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1)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相同 GB 28937-2012
3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80
3 悬浮物
5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 7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50
6 总磷 0.5 1.5
7 总氮
15 30
8 氨氮
10 25
9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0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1)
4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相同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 (pH、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