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3-07-23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50

3 悬浮物

20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

6 总磷 0.5 0.5

7 总氮

10 15

8 氨氮

5 10

9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8 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1)

3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相同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GB 28937-2012

4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 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ρ ρ * ? ∑ i i Q Q Y (1) 式中: 基ρ――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排水总量,m3 ;

i Y ――产品产量,t;

基i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实ρ――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总Q与∑?基iiQY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2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4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5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

6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GB 28937-2012

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8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9 可吸附有机卤素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库仑法 GB/T 15959-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 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 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 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 按本标准的 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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