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8-11 |
(十)评估过程
(一)、接收委托及准备阶段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被评估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申报布置工作,此同时对被评估企 业概况、资产类型、使用情况等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了解和询证,提出尚需提供的 文件及资料清单. 向委托方询问了有关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评估机构根据待估对象的特点,在对各项待评估资产进行初步了解后,制定评估方 案,组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资产的状况分别确定相应的评估标 准.
(二)、现场清查阶段 资产占有方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财产清查.根据我们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的 要求,企业对各项委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根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申报表资料,评估人员对机器设备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 Y H C P A 使用状况、维护状况等.
(三)、评定估算 在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对了解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情况,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 被评估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计算确定评估值.
(四)、评估汇总 进行了评定计算后,进行汇总评估结论,编写评估说明,根据初步评估结论,对 其进行分析,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提交报告 根据初步评估结论,与委托方交换意见,编写评估报告,经复核后,出具评估报 告书提交委托方. (十一))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评估的部分资产在
2007 年6月30 日 所表现的价值反映如下: 经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损失价值为 50,889,455.00 元.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范围内资产以企业评估申报表的范围为基准,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后 确定;
未列入 企业评估申报表 的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十三)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 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评估人员未获得评估基准日后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的证据 资料. (十四) 其他事项说明 评估基准日后如发生下列事项须对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如下调整:
1、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五)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1.本报告所称 评估价值 或 补偿价值 按本评估报告中所定义的价值类 型,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价值;
南京 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 任.评估结论仅适用于本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特定目的,对于可否用于其他经济行为未 作探讨;
我们亦未考虑被评估资产因承担的抵押、担保事项,以及特殊的交易可能追 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亦未考虑资产出售时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评估报告除有特别陈述外,以资产占有方提供的申报材料及附列资料真实性 为前提.委托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
Y H C P A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构成对 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任何形式的保证. 4.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 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本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 一年(从2007 年6月30 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