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8-28 |
90172014280110 90172014280112 贷款企业名称 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 限公司 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剩余债权本金余额 (截至2018年3月12日) 4081674.79 919508.25 剩余债权利息余额 (截至2017年5月10日) 1525392.03 1128416.4 担保人 温州市舒特鞋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 瑞安市舒特鞋厂) 、 肖 兰香、 陈金付提供最高额担保 抵质押物 肖香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2幢三单元902 室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达成的债权转让安 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 下的全部权利, 依法转让给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 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从 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 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恩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18年6月29日附: 债权清单 注: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序号
1 借款人名称 临安汇锦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借款人本金余额 (人民币元)
55000000 利息及违约金 (人民币元) (利息截止2014年12月30日) 16063465.75 债权总额 (人民币元) 71063465.75 担保方式 抵押+保证+质押 担保人 (从债务人) 浙江汇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 周庆荣、 蔡梅芳 (
2018 ) 浙0502民初947号 吴鸿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娥与被告吴鸿华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05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 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289号 沈水根、 沈安其: 本院受理原告黎常胜与被告沈 水根、 沈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简转普) 、 诉 讼须知、 诉讼风险提示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互联网公 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 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 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290号 沈水根、 柏如祥: 本院受理原告黎常胜与被告沈 水根、 柏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简转普) 、 诉 讼须知、 诉讼风险提示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互联网公 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 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 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