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3-09-01 |
060.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6-25 发布 2008-08-01 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乙腈的测定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
T-GC-FID)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 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 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生物工程类制 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4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 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 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 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 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