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3-10-04 |
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III -
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IV -
1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接纳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即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 的最后日期,为不迟於寄发日期后
15 日的日期 (或包 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不时以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公布,内容 有关 (其中包括) 供股、红股及包销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红股」 指 按供股项下每承购一 (1) 股供股股份可获发一 (1) 股红 股的基准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成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hi Capital」 指Chi Capital Holdings Ltd,一间根⑹舸ε旱悍 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行政总裁、执行董 事兼董事会主席黄秋智先生 (即该公司主要股东,於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持有 1,576,891,352 股股份) 全资拥有 「Chi Capital 部份」 指Chi Capital 同意承购至多 447,500,000 股未获承购股份 「Chi 分包销商」 指Mega Wealth Group Ltd 及其他四名独立第三方根 Chi 分包销函件作为供股的分包销商 「Chi 分包销函件」 指 本公司、Chi Capital 与各 Chi 分包销商分别订立的分 包销函件 C
2 C 「本公司」 指 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 岛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起生效,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公司 (清盘及杂项 指 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自二零 条文) 条例」 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可换股票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 Chi Capital 发行 的以港元计值的本金额为 33,635,052 美元的可换股票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 (其 中包括) 供股及包销协议 「除外股东」 指 董事根鲜泄嬖蜃鞒霾檠,并考虑该等海外股东 居住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的 合法限制,认为排除於供股之外属必要或合宜的海外 股东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就供股、红利发行及包销协议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建 议而成立的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王 伟霖先生、李山先生及李B博士组成) C
3 C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智略资本有限公司,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就 供股、红利发行及包销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根 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
6 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 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独立股东」 指除(i) Chi Capital及(ii)涉及供股及包销协议或於其中拥有 权益的人士以外的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彼等各自的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 「不可撤回承诺」 指Chi Capital 以本公司为受益人作出的承诺,有关条款 载於本通函 「董事会函件-Chi Capital 的不可撤回承 诺」 分节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 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的登记地址位於香 港以外地区的股东 「寄发日期」 指 寄发章程文件的日期,目前预计为二零一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前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供股章程」 指 就供股而於寄发日期寄发予本公司股东的供股章程, 其形式由本公司与包销商协定 「章程文件」 指 供股章程及暂定配额通知书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