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3-10-04 |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已于
2015 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5 年9月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具体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 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当年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未实施现金分红时, 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现金分 红比例, 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 30%的目标.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因出现本章程规定应当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形而未 实施时,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的目标.
2、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在制订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 进行现金分红时所处的的具体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原《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