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0-28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12

5、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

6、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 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7、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 费.

8、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9、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 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10、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 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1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 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 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12、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第九条 城市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按照测算前

6 个 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农村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 按照测算前

1 年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13 第十条 家庭收入测算标准将随着我区物价、年度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 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的核算与评估;

对申请低保边缘、低收入救助等其它社会救 助的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亦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春市二道区 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 (长二民联发 〔2016〕

3 号) 废止. 注:此办法由以下部门联合制定

14 区民政局 区发改局 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住建局 区农林水局 区统计分局 区工商分局

2017 年10 月30 日 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

2017 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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