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1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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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编号:TCYJS2016H1270 号致: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份公司 或 元盛塑业 )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特聘法律顾问,并已出具 TCYJS2016H1029 号《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元盛塑业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元 盛塑业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 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一、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1.公司的业务资质、质量标准事项 (1)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1.7.1 款要求,本所律师就 下述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 ① 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 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盛塑业不存在特许经 营权,其已取得的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到期日 持有人

1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ISO/TS16949: 2009)

0130372 Quality Austria 2014.11 2017.11 元盛 塑业

2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ISO/TS14001: 2004) QMS020658 NSF Internationa l Strategic Registration 2016.08 2019.08 元盛 塑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 绍市科 [2013]105 号 绍兴市科学技 术局 2013.12 2016.11 元盛 塑业

4 邓白氏注册 TM 认 证企业

421075241 DUN &

bradstreet 2016.06 2017.06 元盛 塑业

5 绍兴市企业研究 开发中心 绍市科 [2013]112 号 绍兴市科学技 术局 2013.12 2016.12 元盛 塑业

6 浙江省科技型中 小企业 绍市科 [2013]106 号 绍兴市科学技 术局 2013.12 2017.12 元盛 塑业

7 新昌县重点成长 型中小企业 新委办 [2016]128 号 中共新昌县委 办公室 2016.8 2017.8 元盛 塑业

8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 浙AQBQG II

201500033 浙江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2015.12 2018.12 元盛塑 业注1:鉴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因此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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