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2-1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会定期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保险条款(1/10/83 CL290-83)(2013 版) (全损险,包括超额责任)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其惯例 第1条航行 1.

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间并允许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 试航、 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小船,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 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 助服务,但本 1.1 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1.2 如果被保险船舶被用于在海上装卸到他船或从他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他船不是港口或近 岸的小船) ,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 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被保险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或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 并且已同意保险人提出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的要求.

3、 如果被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被保险 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或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 并同意保险人提出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的要求. 第2条延续 在本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 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第3条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或被保险人接到消 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保险人要求承保条款的任何修改和附加保险费,则本保险仍然有效. 第4条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另行书面同意,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4.1 被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船级期限届满时,但如果船 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止 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

6 条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 险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 效力. 4.2 自愿或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变更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征用时,但如 果船上载有货物并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被保险人要求,该自动终止应延迟,船舶 可继续其计划航程,直至载货船到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或空载船舶到达目的港时为止.但是,如果征 购、征用没有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被保险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该自动终止将 在被保险船舶被征购或征用后

15 天开始生效. 净保费应按日比例予以退回. 第5条转让 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依本保险可付或应付款项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也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 但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经被保险人及后续转让的转让人已签署注明日期的转让通知书并 背书在保险单上,则附有上述背书的保险单,保险人给予赔偿. 第6条危险 6.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实际或推定) : 6.1.1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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