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2-13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被保险船舶外的人员暴力盗窃;

6.1.4 抛弃;

6.1.5 海盗行为;

6.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1.7 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的物体触碰,或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 的触碰;

6.1.8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6.2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实际或推定) : 6.2.1 装卸、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6.2.2 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任何潜在缺陷;

6.2.3 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引航员的疏忽;

6.2.4 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员或承租人的疏忽;

6.2.5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欺诈恶行, 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6.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不被视为本条(第6条)中的船东. 6.4 本保险承保: 6.4.1 共同海损、救助和救助费用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可获补偿但未能获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 生是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或在索赔过程中按承保船体和机器保险的法律、惯例或条款要求予以 扣减后减少了的价值)与在分摊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时采用的被保险船舶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额外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 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该保险金额的总和比例,支付上述未能补偿的部分;

6.4.2 施救费用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可获补偿但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被保险船舶 的保险价值低于为确定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的补偿额采用的被保险船舶价值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这个差额的比例,或在承保额外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这个差额时,按照本保险 的保险金额与该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未能全部补偿的部分;

6.4.3 碰撞责任(3/4)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中协会 3/4 碰撞责任和姐妹船条款可获补偿但未能全 部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由于此种 3/4 碰撞责任超过了被保险船舶价值的 3/4 而存在差额,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承保额外责任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支付上述差额. 6.5 关于任何一次索赔,保险人分别根据第 6.4.1,6.4.2 和6.4.3 项下的责任的赔偿不超过本保险 的保险金额. 第7条污染危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为防止或减轻因被保险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害直接引 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的行动造成的被保险船舶全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如果政府当局的这种 行动不是由于被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或其中任何人在防止或减少此种污染或威胁方面缺 乏谨慎处理所致.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权的,不被视为在本条(第7条) 意义上的船东. 第8条索赔通知 在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可能导致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在船舶检 验之前通知保险人,如果船舶在国外,还应通知最近地区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认为需要时委 派检验人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第9条推定全损 9.1 在确定被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壳和机器保险中的保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理后的价 值,不应考虑被保险船舶或残骸的受损或解体价值. 9.2 基于被保险船舶的恢复和/或修理费用的推定全损索赔不应得到赔偿, 除非此笔费用会超过船体 和机器保险中的保险价值.在作此项决定时,应仅考虑与单一次事故或由于同一事故引起后续损害赔偿 有关的费用. 9.3 如果船壳和机器保险中包含现行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推定全损条款或类似效果的条款,船 体和机器保险按推定全损处理的索赔,应视为被保险船舶推定全损的证据. 9.4 若被保险船舶构成推定全损,但根据其船体和机器保险按部分损失处理,保险人根据本条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10 条 折衷全损 在船壳和机器保险中全损或推定全损按折衷全损予以赔付的情况下,则本保险按前述保险中相同的 赔付比例,支付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11 条 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 11.1 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 11.1.1 本保险经协议同意解除时,每一未开始的月份的净保险费按月比例退还. 11.1.2 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停泊水域(连同下文规定的特别准许)停泊时,若每次连续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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