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3-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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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由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因此对《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原为: 为保证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维护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 为保证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 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 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修改为: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原为: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 . . . . . 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 . . . . .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由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因此对《董事会议 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原为: 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 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沈阳新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01 年修订本)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和《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特制定本条例. 修改为: 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 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联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特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