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12-21

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所 列无表决权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采行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

其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其行使方法应载明於股东会召集 通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 但就该次股东会之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之修正,视为弃权. 前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其意思表示应於股东会开会 二日前送达公司,意思表示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 撤销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如欲亲自出席股东会者,应 於股东会开会二日前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之方式撤销前项行使表决 权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销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如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议案之表决,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股东表决 权过半数之同意通过之.表决时,应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宣布 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总数.

4 议案经主席徵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 表决同;

有异议者,应依前项规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同一议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时,由主席并同原案定其表决之顺序. 如其中一案已获通过时,其他议案即视为否决,勿庸再行表决. 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由主席指定之,但监票人员应具有股 东身分. 计票应於股东会场内公开为之,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 纪录. 第 十四 条 (选举事项) 股东会有选举董事时,应依本公司所订相关选任规办理,并应当 场宣布选举结果. 前项选举事项之选举票,应由监票员密封签字后,妥善保管,并至 少保存一年.但经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诉讼者,应保 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第 十五 条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於会后 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 方式为之. 前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输入公开资讯观测站之公告方式为之. 议事录应确实依会议之年、月、日、场所、主席姓名、决议方法、 议事经过之要领及其结果记载之,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保存. 前项决议方法,系经主席徵询股东意见,股东对议案无异议者,应 记载「经主席徵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通过」;

惟股东对议案有异 议时,应载明采票决方式及通过表决权数与权数比例. 第 十六 条 (对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数及受托代理人代理之股数,本公司应於股东会开 会当日,依规定格式编造之统计表,於股东会场内为明确之揭示. 股东会决议事项,如有属法令规定、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规定之重大讯息者,本公司 应於规定时间内,将内容传输至公开资讯观测站. 第 十七 条 (会场秩序之维护) 办理股东会之会务人员应佩带识别证或臂章. 主席得指挥纠察员或保全人员协助维持会场秩序.纠察员或保全人 员在场协助维持秩序时,应佩戴「纠察员」字样臂章或识别证. 会场备有扩音设备者,股东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设备发言时,主席得 制止之. 股东违反议事规则不服从主席纠正,妨碍会议之进行经制止不从 者,得由主席指挥纠察员或保全人员请其离开会场. 第 十八 条 (休息、续行集会) 会议进行时,主席得酌定时间宣布休息,发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时, 主席得裁定暂时停止会议,并视情况宣布续行开会之时间. 股东会排定之议程於议事 (含临时动议) 未终结前,开会之场地届 时未能继续使用,得由股东会决议另觅场地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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