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3-12-27 |
1934 年《证券交易法》15a-6 号规则及其修正条文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诠释定义). 美国投资人若欲进行与本报告所载证券相关之交易,皆必须透过依照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15 条及其修正条文登记注册之券商为之.元大研 究报告在台湾由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在香港则由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发布.元大证券(香港)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核准注册之券商,并获许从事受规管活动,包括第
4 类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非经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书面明示同意,本研究报 告全文或部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转载、转寄或披露. 欲取得任何本报告所载证券详细资料之台湾人士,应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致:联络人姓名 元大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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