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1-02 |
(9)《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环境保护部 环办 [2010]10 号(10)《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试行) 江苏省环 境保护厅 苏环办〔2009〕161 号(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76 号)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2006-01-24) (13) 《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无锡市应急办 2008-7-3) (14)《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澄政办发〔 2007〕26 号)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1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滨江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范围如下: (1)本公司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2)易燃易爆化学品外泄、爆炸、燃烧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 件;
(3)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有毒有害化 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5)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6)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 1.3.2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滨江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 的;
(6)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核设施发生 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 的,或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
3 级以上的核事件;
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属于
4 级以 上的核事故;
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 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 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 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 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 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