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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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政发〔2017〕10 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已经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25 日DZCR-2017-0010004 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2-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 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 城市配套费 ) 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 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 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 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 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凡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 -

3 - 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 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 时,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2 元征收.其中: 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 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3 元征收,管道供气设 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7 元征收,集 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2 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1. 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

800 元征 收,达不到

60 立方米的,按60 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总容积每立方米

800 元征 收,达不到

18 立方米的按

18 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 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 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征 收;

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

1 万元以上的 按总造价的 5%征收,总造价不足

1 万元的按造价

1 万元征收. 3. 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 -

4 - 按每米

10 元征收,不足

300 米的按

300 米征收.

(三)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的 150%征收城市配套费中的综 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下列项目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区住建窗口审核后, 直接办理免缴手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陵 城区建设项目在陵城区办理: 1. 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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