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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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项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设施的设计、 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 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

供气 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 居民用户灶前阀前 (含 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

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 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热 设施. 对于居民用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 工如下: 1. 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 装置) ,包括:主管网、小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 测控系统、对接、滤网、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2. 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 装置) ,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 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3. 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 量装置) ,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单元 入户装置、分户计量装置等.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 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经营者违规收取增容费、初装费、 开口费等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其中: -

8 - 1. 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开发项 目,在2012 年1月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 (德政发〔2011〕22 号)施行前,已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 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当按原合同 的约定执行. 2. 陵城区开发项目,在2018 年6月30 日前已与购房者签 定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 当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

2017 年12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14 日.陵城区自

2018 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2018 年6月30 日前已与陵城区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原协议内 容执行. 《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陵政字〔2012〕61 号)同 时废止.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 配套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25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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